租賃公司將自己的車租給張某某,不料到期后張某某卻消失不見了,租賃公司無奈下通過GPS定位,在一陌生人家找到車輛,原來張某某已經將車輛抵押給了別人。今年6月,上海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,現在車輛已經返還租賃公司。
租賃公司將自己的車租給張某某,不料到期后張某某卻消失不見了,租賃公司無奈下通過GPS定位,在一陌生人家找到車輛,原來張某某已經將車輛抵押給了別人。今年6月,上海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,現在車輛已經返還租賃公司。
今年1月,租賃公司將自己的小轎車租賃給張某某,并約定了租金,租期為5個月,張某某先交了部分租金。車輛租賃到期后,租賃公司多次聯系張某某,但電話已無法接通,也找不到張某某的人,聽說張某某已經到外地去了。
租賃公司萬般焦急的情況下通過車輛GPS定位查找車輛,經過查找,在一家門前找到了車輛。開車人說,車子是自己親戚家給自己開的,不同意返還。租賃公司只好報警,后該車被公安機關扣留。
開車人的親戚來到公安機關,說這輛轎車是張某某抵押給自己借款的,并拿出4萬元的借條,借條上寫明用這輛轎車抵押借款,只有張某某還了錢車子才能返還。
租賃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被告返還轎車,并承擔本案訴訟費。上海法院經審理認為,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。本案中車輛系原告所有,其所有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。第三人張某某租賃該車后,由于其不是車輛所有人,故無權對該車作任何處分。被告明知該車不是第三人張某某的,張某某也無權處分該車,現其拒不返還該車無任何合法的理由。原告作為車輛所有人有權直接向無權占有人主張權利。被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,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處理。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租賃公司返還該輛轎車。